许可事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地方使用部分)资金计划备案
许可对象:企业项目、团体项目
许可依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时限:20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二)申请团体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符合(一)项中1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4、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
(一)申请项目计划,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2、按照项目资金计划申请表要求输入有关资料,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和申请项目基本情况并加盖公章;
3、相关文件复印件,包括经营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团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等。
4、将项目计划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连同软盘报当地商务部门(或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申请项目资金拨付,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2、按照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要求输入有关资料,包括项目总结报告、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各项业务活动的相关材料;
3、各项业务活动的相关材料按照《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拨付申请有关事项须知》要求办理;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省商务厅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时限:即时。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厅规划财务处初审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提出初审意见,交厅规划财务处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
(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厅规划财务处处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副厅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分管厅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根据审核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同意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退回规划财务处。
3、时限:5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告
1、岗位责任人:政务公开大厅工作人员和规划财务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审定意见制作相关文书;
(2)将办理结果由责任处室会同财政厅联合发文通知企业,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备案。
3、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湖南省商务厅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商务厅监察室(电话: 0731—2287167、2287211) |